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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是一個經濟掛帥的城市,破產絕對是人生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決定,在疫情過後,很多人亦處於資不抵債甚至數冚數的生活,如果他們想生活重回正軌,重拾人生,到底他們應該往債務重組的方向進發還是直接破產了當呢?

誰該申請破產?

申請破產往往只需一個理由,就是無力償還債務,如果理財不善或被裁員要借貸渡日,當你有能力工作後,你的每月供款比例往往是7成/8成甚至10成以上,那麼你根本就不可能在債務及生活當中找一個平衝,此時你便需要申請破產

破產流程

當你無力償還債務而申請自願破產,或遭債權人申請破產。那麼,當法庭頒佈破產令後,破產人士的資產便會交由破產管理署接管,接著會計算好破產人士的資產及和債權人開會,把物業套現(銀主盤)、把貴重物品變賣等等,再經由破產管理署代破產人士清還債項。

如破產人士的資產都不夠償還債務,破產人士每月收入,亦會交由破產管理署安排,扣除必須的生活開支後,餘款也要用來還債,直到4年的破產期結束為止。

破產以外的選項

4年的破產期說長不長,說短不短(98年前,破產期是7年),但對於正值事業黃金期的年青人來說,始終會錯失很多機會。因此,在考慮破產之前,大家還可以考慮個人自願安排(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),或俗稱債務重組。這是《破產條例》下給予債務人另一種解決債務問題的辦法。

個人自願安排跟破產的最大分別是,債務人是自己提出一個還款方案,如果能夠獲得債權人同意,就可以避免給接管,甚至變賣自己資產。更重要的是,因為債務人不是破產,所以,他不會被限制出任某些職位,又或者從事某些行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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